免责条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进行治疗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既往症;
(10)疗养、康复治疗、矫形;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2)购买或租用任何类型的假体、矫形器具、紧身胸衣、绷带、拐杖、人造部件或器官、假发(即使化疗过程中有必要使用)、矫形鞋、疝带等其他类似器具用品产生的费用, 进行心脏瓣膜替换或修复手术所需的心脏瓣膜和乳房摘除手术后使用的乳房假体的费用除外;
(13)购买或租用轮椅、专用床、空调器、空气净化器和其他类似物品或设备产生的费用;
(14)未经执业药师配发或无医生处方的药物产生的费用;
(15)替代疗法产生的费用,即使有医生处方;
(16)任何由脑综合征、脑衰老或脑损伤产生的监护费用;
(17)电话费和其他个人使用的非医疗用途的物品的费用, 以及为被保险人的亲属、陪同人、护送人提供服务产生的费用;
(18)非通常惯例水平的医疗费用和不合理的医疗费用;
(19)实验性治疗,安全性和可靠性未经相关科学证明的诊断、治疗和(或)外科手术所产生的费用;
(20)治疗结束归国后的器官移植手术并发症;
(21)被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障区域接受治疗完成之后的任何随访和检查。
其他免责条款 除“2. 1责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1. 2医学治疗”、“1. 3保险责任”、“4. 2保险事故通知”、“4. 3保险金申请”、“6. 6年龄错误”、“脚注8住宿”及“附表1”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